洛阳:多个交通指示牌变广告牌 市民担心存安全隐患

2024年07月01日17:00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交通指示牌上为啥有这么多商业广告,开车路过时容易分散驾驶员注意力,存在安全隐患。”近日,有市民向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反映,称在洛阳城市区快速路等道路上,一些商业广告“傍上”了交通指示牌。道路指示牌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为何会出现这么多商业广告呢?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走访:一面是道路指示,一面是商业广告

  根据市民反映的情况,记者在洛阳市城市区进行走访,在王城大道快速路自北向南方向,刚过王城大桥,迎面可以看到对向车道上连续竖立了多块道路交通指示牌,其背面打着“某某人家墅装中心”“日某管 管用五十年”等商业广告,十分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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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面是广告、一面是道路指示,快速路上车辆行驶都比较快,途经此处,这类广告非常显眼,肯定会影响到司机的视觉。”过往司机娄先生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商业广告“傍上”道路交通指示牌的情况不仅出现在王城大道快速路上,在城市区九都路、中州路等路段均有出现,内容包含新能源汽车广告、4S店、家具店等宣传广告,还有一些路段的商业广告牌竖立时间较长,出现老化破损情况。

  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原来道路指示牌背后是一些公益广告宣传标语,比如“不能酒后驾驶”“禁止超速”“请按车道行驶”等,这些内容对司机是一种警示作用,还有一些是城市宣传标语,以及牡丹花、景区的风景照片,这些公益广告用来宣传洛阳没有问题,但换上纯商业的广告就不太合适了。道路交通指示牌作为一种公共设施,是谁将道路指示牌背面换上了广告呢?

  回应:此举系市场化运营探索,洛阳一公司负责运营

  记者注意到,有市民也将该情况反映至洛阳本地一家网站上,洛阳文旅集团对此回复,称该问题属洛阳市城市区道路指示牌改造提升项目,由市政府交于文旅集团执行并承担后期运营工作。为保证国有资金使用效益,本着“突出公益、保本运作”的运营原则,在完成政府交办的公益性提升改造工作同时,拿出部分道路指示牌进行市场化运营探索,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目前相关工作处于前期探索阶段,将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在下一步工作中严格把控上刊画面审核及老旧画面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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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记者联系上了洛阳文旅集团文化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洛阳城市区道路指示牌运营工作确实由他们负责,通过招投标程序,目前是洛阳一家公司在负责运营,全市约有300多块,其中200块发布商业广告,100多块用来做公益宣传。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关部门针对此事多次召开协调会,其中明确要求原则上城市区主干道、快速路指示牌全部设置为文化旅游公益广告,次干道可刊登商业广告,商业广告内容应符合广告法相关要求,并向城管部门报备。那么,为何在王城大道快速路、九都路等主干道上仍有这么多商业广告牌呢?该负责人说,可能是运营公司对政策理解有偏差,下一步将进行排查,对老化破损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牌子进行更换。

  律师:广告傍上交通指示牌涉嫌违法

  道路交通指示牌上做广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呢?针对此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说,道路交通指示牌属于公共资源,起到方向指引和安全注意的作用,打上广告与道路交通指示牌的初衷相悖,并且会干扰驾驶员行车视线,存在安全隐患,且影响道路美观,我国《广告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明令禁止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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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发布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将广告设置在交通指示牌上,可能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从而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发布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将商业广告与交通指示信息混同,可能会降低交通标志的辨识度,从而影响驾驶员的视界,因此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付建还提到,将公共资源商业化运作,应当经过相关单位审批,并召开听证会,邀请专家学者、交通部门、市民等参与讨论调研,并将信息实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意见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应秉持公平竞争,在法律层面应该完善相关的监督措施。总之,商业化运作探索应当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竞争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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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编辑: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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