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5 月 26 日,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农民张庚望着复垦完毕且达到种植标准的耕地,激动地表示:“若没有检察院的帮助,这 81 亩土地还不知要荒芜到何时。”
2023 年 3 月,陕州区检察院办案干警胡爱国在回访一起破坏生态资源案件时,发现三门峡市崤函大道道路工程虽已竣工,但陕州区张湾乡张赵村、新桥村、大营镇吕家崖村为工程配套的拌合站、钢筋场、生产便道等临时占地未进行复垦,导致大量临时占用的耕地无法耕种。
察觉到这一情况后,胡爱国和同事于 3 月 22 日通过现场调查、查阅临时占地监管信息以及询问自然资源执法人员等方式,依法查明:2020 年 11 月 24 日,中交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三门峡市崤函大道道路工程项目,经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批复,占用陕州区张湾乡张赵村集体土地 3.3011 公顷(全部为耕地)、新桥村集体土地 0.6994 公顷、大营镇吕家崖村集体土地 1.4051 公顷,用于道路施工配套的拌合站、钢筋场、生产便道、职工生活区等,临时占地期限为二年。
经评审的《临时占地复垦方案》明确规定:“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4 月为复垦期,主要完成建筑物拆除、场地平整、表土回覆、土地翻耕、植被恢复、垃圾清运等工作。2023 年 5 月进入管护期。”然而,2022 年 10 月,崤函大道道路主体工程已竣工,但涉案临时占用宗地的土地复垦工作却尚未完成,而自然资源局除电话通知复垦外,未依法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鉴于此,陕州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认定对土地复垦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耕地资源浪费,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立案。
2023 年 4 月 3 日,陕州区检察院向区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采取措施督促涉案宗地复垦义务人尽快进行土地复垦。陕州区自然资源局积极采纳检察建议,约谈复垦义务人,督促其立即启动土地复垦工作。在 81 亩耕地复垦完成后,区自然资源局按期书面回复。
在复垦过程中,陕州区检察院与自然资源部门不定时到现场查看复垦情况,并参与专家评审会。经陕州区检察院跟进调查确认,专家评审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2023年10月和2024年4月,当地农业“明白人”对复垦的 81 亩土地经“醒地”后认为达到耕种标准。
“藏粮于地”的前提是让耕地应种尽种。针对临时占地不按期复垦导致的耕地资源浪费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自然资源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促使土地复垦义务人迅速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由于土地复垦涉及隐蔽性工程,过程监督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协同行政机关强化过程监督,而复垦是否符合标准需要专业评判,因此检察机关督促并参与土地复垦验收专家评审,并将专家意见作为跟进调查的重要依据,从而有力确保了土地复垦的质量。(王飞 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