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祁道鹏
6月27日,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局获悉,该局发布最新通知,就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收支不透明等问题,起草《郑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细则》),并公开征集意见。
该管理《细则》提及,对于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细则》中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
公共收益的收入来源有哪些?
《细则》明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金、旧设施设备残值等;
利用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共用部位进行租赁或者引进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行经营产生的收益;
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
公共收益的孳息;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细则》还指出,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补充物业服务费用或公共能耗费用等合法支出;
委托第三方的记账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等支出;
购买房屋、电梯等综合商业保险费用;
用于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物业服务人不按规定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拒不移交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予以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