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法讲堂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025年07月31日15:1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当商业经营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该怎样应对?特别是涉及商铺租赁、合同到期、押金应否退还等问题时,又该如何处理呢?在商业活动中,租赁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押金退还及股东连带责任问题备受关注。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甲公司拥有商业档口,乙某有意租赁该档口开展经营活动。双方经协商,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与乙某按合同约定进行账目核对,确定甲公司应返还乙某押金3万元。然而,甲公司却未在约定时间内返还这笔押金,乙某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押金3万元,并由甲公司的股东丙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在本案例中,乙某已按约返还档口,且无违约行为,甲公司应退还押金。若甲公司拒绝退还,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押金及赔偿乙某损失。

甲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丙某系其唯一股东,并未举证证明甲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划重点!

在类似商业租赁活动中,为避免此类纠纷,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仔细斟酌合同条款,明确押金退还条件、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义务;若出现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官提醒: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了解并运用好法律规定,才能在商业活动中更好地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利益。(夏宝仪)

编辑:林辉  审核 :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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