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2024年1月,周某应聘到许昌A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周某工资由A公司负责发放,分公司每月另外给周某1000元整。然而,2024年9月末,周某工作岗位调整到了其他单位,且自2024年1月至7月,许昌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周某工资,累计拖欠7000元。周某多次讨要,A公司均以拖欠工资系其分公司所为,不应由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支付。2025年7月17日,周某来到魏都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解决工资拖欠难题。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张明伟立即与A公司取得联系,但对方多次推脱,调解员便亲自前往公司,主动找到负责人面对面交涉。负责人拿出合同陈述道:“我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了工资,周某的工作岗位调整后,不再从事原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而且分公司也已经注销,所以每月1000元的工资不应由我们承担。”针对这样典型的因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劳动合同纠纷,调解员认为必须通过深入调查和法律解释来解决问题。后续调查中,调解员发现周某提供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若分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工资由A公司无条件发放。结合这条关键信息,调解员与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条,对公司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向其展示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判例和裁决结果。公司负责人听后态度有所转变,表示愿意就此事与周某进行协商,调解员便趁热打铁,及时通知周某和公司负责人进行调解。
调解中,双方一见面又争执不下,调解员先安抚双方情绪,及时“背对背”调解:对于周某,强调通过调解可以快速解决问题,避免诉讼程序给他带来更多困扰;对于公司负责人,则从公司发展和声誉出发,劝说其积极履行支付义务,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经多轮协商沟通,双方逐渐缩小了分歧。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支付所欠工资,但希望分期支付。周某在调解员的劝说下,也表示理解,接受分期支付方案,最终双方成功达成和解。(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