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法院:公正判决定分止争 代销纠纷各担其责

2025年09月04日16:35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在商业往来中,代销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如何公平判定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一起来看,南召法院审理的一起代销合同纠纷案。

近日,南召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认为是买卖合同关系,而被告认为是代销合同关系的案件。该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代销合同关系,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最终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彰显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原告李某向被告徐某经营的店铺推销砂浆王产品,并随后卸下砂浆王70袋,承诺由徐某先卖着,双方并未约定该产品价格,后原告李某书写货物清单,由被告徐某签名予以确认。因销路不畅,被告自2023年起多次在电话中催促原告将案涉砂浆王尽数拉走,原告自始至终未拉走案涉货物,后因时间过久,70袋砂浆王在被告处受潮损毁后被被告丢弃。2025年6月,原告以被告未向其支付拖欠的砂浆王货款案为由诉至南召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支付。被告则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关系,而是代销关系,其多次催促原告拉回货物未果,因存放时间过长导致货物损毁,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

南召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虽提供了由被告签名的货物清单,但未能提供书面合同等证据进一步证明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相反,被告提交的多段电话录音显示,双方多次提及“代卖”事宜,原告对此并未否认。该院据此认定,双方实际成立的是代销合同关系,而非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

基于代销合同的性质,该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代销方,在接收货物后未积极处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货物损毁,存在过错;而原告经被告多次催促仍迟迟不拉回货物,对损失的发生同样存在放任和过失。据此,该院认定双方对货物损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审理过程中,南召法院并未简单采纳原告提供的孤证,而是综合全案证据,尤其是双方通话录音中反复出现的“代卖”表述,准确认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在责任划分上,法院充分考量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判决,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精细化和公正性。

法官提醒

代销合同纠纷,尤其是涉及厂家向县城、乡镇店铺“铺货”引发的争议,在基层商业场景中已成为高频多发类案件,其背后折射出的基层市场交易不规范问题,亟需通过明确规则、强化风险意识予以破解,可从三个维度深化理解:

精准直击基层商业 “铺货” 模式的核心痛点

县城及乡镇市场的商业合作,长期存在 “重人情、轻契约” 的特点。厂家为快速打开下沉市场,常以 “免费铺货、卖完再结” 为噱头吸引小店合作;而乡镇店铺经营者往往因碍于 “熟人关系”、缺乏法律意识,或认为 “先拿货再谈” 更灵活,主动放弃签订书面合同。这种 “口头约定为主、书面凭证缺失” 的合作模式,直接导致后续交易中核心权利义务模糊—— 比如货物的质量标准、损耗责任由谁承担,销售款的结算周期、方式如何界定,滞销货物能否退换、退换成本由谁承担等关键问题均无明确约定,为纠纷爆发埋下必然隐患。

明确 “签订书面合同” 是防范风险的 “第一道防线”

“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权利义务”,并非形式要求,而是对双方权益的实质性保护。书面合同的核心价值在于:

固定交易共识。将 “铺货” 的数量、规格、价格,代销期限,结算方式,货物瑕疵的认定与处理、滞销品的退换规则等,以文字形式明确下来,避免日后因 “各执一词” 无法举证。

降低维权成本。一旦发生纠纷,书面合同是认定双方责任的最直接证据,可大幅减少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难度,避免因 “口头约定无法举证” 陷入维权困境。

约束履约行为。明确的权利义务条款,能让双方清晰知晓 “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倒逼双方主动履行义务,从源头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厘清“过错自担”原则,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

针对 “约定不明导致损失自行承担”,法官进一步明晰了责任边界:基层市场主体需清醒认识到,商业合作中的 “随意性” 本质上是对自身权利的漠视,属于 “过错行为”。

若厂家因未在合同中明确货物质量标准,导致店铺销售后遭消费者索赔,相关损失需由厂家自行承担;

若店铺因未在合同中约定滞销品退换期限,导致逾期无法退货产生积压损失,该损失需由店铺自行承担。

故而,在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尽到 “审慎缔约” 的义务,不能以 “不懂法”“习惯如此” 为由规避责任,自身过错引发的后果,必须由自己承担,藉以此,基层商家和厂家都应摒弃 “侥幸心理”,主动规范交易行为。(秦媛 张振丽)

编辑:林辉  审核 :莫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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