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利用POS机帮助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看似稳赚不赔的生意,实则“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身陷囹圄。近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孙某使用POS机虚构交易为他人信用卡套现,最终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使用以某公司名义申领的2台POS机,帮助自己和他人进行虚假交易,非法套现六百余笔,金额达400余万元。刷卡套现后,被告人孙某将到账资金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向持卡人及本人的银行账户。
法院判决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反我国金融管理法规,对个人信用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妥善使用和管理POS机,不可利用POS机刷卡套现。信用卡持有人也应量力而行、理性消费,切莫通过非法渠道套现,避免陷入逾期无法偿还的困境,对个人及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对POS机等支付工具的监管,防止POS机被用于非法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高雁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