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当“瘦身”的渴望在朋友圈里被精心包装的“燃脂丸”所点燃,谁曾想到,随之而来的不是苗条的身材,而是头晕、心慌、失眠与健康的下滑。一面是基于爱美之心下的冲动下单,另一面却是为牟利不惜漠视生命的敷衍话术。所谓的特效减肥——“燃脂丸”为我们揭示了暗藏的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杨某、牛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查验他人的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私自进购无任何包装的散装减肥胶囊,并在家中通过网购平台购买包装材料对减肥胶囊进行包装,命名为“燃脂丸”特效减肥产品和强效减肥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在顾客反映出现口干、头晕、心慌、恶心、失眠等状况后,编制话术应付顾客。
法院判决
近期,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位被告人以减肥为噱头吸引顾客,向顾客大量销售不是正规产品的减肥“燃脂丸”,在顾客反映出现口干、头晕、心慌、恶心、失眠等反应后,以销售话术应付顾客,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各被告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判处各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警示提醒
对经营者而言: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切莫被不法利益蒙蔽双眼,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视作儿戏。
对消费者而言:理性消费,守护自身健康。面对朋友圈、网络平台上层出不穷的“特效”“强效”产品,请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减肥无捷径,健康价更高。购买食品、保健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和信誉良好的品牌,主动查验产品资质。
办案法官表示,从“三聚氰胺”到“瘦肉精”,从“脚踩酸菜”到本案的“燃脂丸”,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像一记警钟。我们呼吁,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以此案为镜鉴,将诚信与守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司法机关将持续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王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