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赊购”款难收!馒头店与粮油店的货款纠纷启示

2025年09月29日15:25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通过先行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面粉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此案不仅解决了双方的经济纠纷,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据悉,被告赵某经营一家馒头店,长期自原告处采购面粉,从最初的“现结”变为后期的“赊购”,累计欠下货款十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赵某虽出具了载明欠款金额的欠条,却始终分文未付。原告在催要无果后,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并主张赵某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马贵霞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电话沟通、实地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案情。起初,赵某采取“拖延战术”,甚至拒接电话,马贵霞直接找到其经营的馒头店。面对“找上门”的调解员,赵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配合协商此事。

  调解中,马贵霞发现赵某存在“做生意赊账很正常”的错误观念。对此,她严肃指明:“赊账建立在诚信基础上,出具欠条即是对债务的确认,长期拖欠且拒不支付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马贵霞一番释法明理,引导赵某认识到“赊账是正常的”这一错误思想,以及其行为对自身信誉的损害。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经营困难,同意其分期付款的请求,被告也承诺将严格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启示:

  1. “白纸黑字”的法律效力:被告出具的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这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济往来中,尤其是赊账时,务必保留好书面凭证,如合同、欠条、收货单等。

  2. “赊账正常”不等于“欠账有理”: 被告“做生意赊账是正常”的观念是错误的。商业信用建立在诚信和按时履约的基础上,长期拖欠货款实质是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绝非商业惯例。

  3.认识违约成本:逾期付款并非“零成本”,权利人有权依法主张利息损失,届时债务人将面临更大的经济压力。(王君杰)

编辑:林辉  审核 :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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