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租赁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合同关系,承租人支付一定租金,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房屋租赁期间,物品发生损坏怎么办?相关维修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刘某租赁陈某的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刘某支付2000元押金。2024年,刘某退租后搬离房屋并通知陈某验房交接。在退房时,双方就屋内物品损坏赔偿、押金退还等问题产生分歧。在协商无果后,刘某将陈某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解除,被告陈某作为出租方应退还房屋押金。对于损坏物品维修责任承担问题,陈某主张房屋物品存在损坏情况为:主卧房门损坏、电视机损坏及遥控器丢失、客厅吸顶灯损坏、厨房吸顶灯损坏和水龙头损坏、卧室门锁损坏、空调遥控器丢失、洗衣机损坏,相关损失均应由刘某赔偿。关于损失:1.主卧房门损坏及电视遥控器丢失的损失,原告同意赔偿,法院予以认可;2.陈某主张电视机、客厅吸顶灯、厨房吸顶灯、水龙头损坏,上述物品损坏均发生在刘某承租案涉房屋期间,且损坏后刘某即告知陈某损坏情况,陈某在刘某承租期间已经进行过维修。因双方未对维修义务做出明确约定,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刘某过错致使相关物品损坏,故陈某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3.关于卧室门锁损坏、洗衣机损坏、空调遥控器丢失,陈某未举证证实是由刘某的过错导致的,故对陈某要求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扣除刘某应赔偿的相关损失及水电燃气费差额后,法院认定陈某退还刘某押金1200元。
法官说法
关于租赁物损坏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
1.自然损耗。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符合约定的使用方法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产生的损耗,常见的包括地面磨损、家具褪色、电器老化等,都属于正常使用的合理损耗,是租赁物被使用的正常结果,承租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人为损坏。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即不合理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出现损坏,出租人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
1.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履行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事后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
2.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则不承担维修义务。比如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坏的,应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高雁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