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拥有了“麦克风”,但网络言论自由并非毫无边界,若是在网络上“按键伤人”,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镇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文某(化名)与被告钟某(化名)因感情不和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因文某拒不偿还借款且态度恶劣,钟某遂在其个人抖音账号发布文某的照片及视频,视频内容包含文某籍贯、工作地、婚恋史,并称其为“骗财骗婚的渣女”“女骗子”。文某认为钟某的行为足以让亲朋好友对其产生不好的评价,对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精神痛苦,名誉上造成了损害,遂诉至镇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
镇平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钟某将含有文某肖像的视频发布在抖音平台上,虽经过马赛克处理,仍能够辨认出系原告文某照片。此外,虽然双方在交往期间转账等行为属实,但发布的视频中“骗财骗婚的渣女”、“女骗子”等语言存在侮辱性。故文某要求钟某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且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应。
最终,镇平法院判决被告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发布侵权视频的抖音账号上公开发布经法院审核的向原告文某道歉的书面声明或视频,且该内容需保留一个月。
法官说法
名誉权侵权中名誉受损的损害结果表现为不特定多数人对于被侵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受害人名誉利益受损等结果。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导致他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并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的痛苦,构成名誉权侵权。同时,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时,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互联网时代,一条短视频可能引发病毒式传播,一句言论也可能导致他人社会评价“断崖式下跌”。法官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应成为宣泄个人情绪的工具,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构成名誉权侵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唯有将自由表达与责任担当相结合,方能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理性交流、价值共创的精神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郭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