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在执行案件中,一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藏匿财产、清空银行及微信账户等方式躲避执行,妄想让法院“无财产可执行”。但执行绝不含糊,生效判决书必须履行,任何逃避行为终究躲不过法律的追责。
近日,在焦作市博爱县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郭某某最初因生意周转,向银行借款10万元,仅偿还2万元后,便以“生意赔钱”为由停止还款。随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4月4日,博爱法院判决郭某某需在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8.87万元,并自2025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以同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支付后续利息及罚息。
然而判决生效后,郭某某仍未主动履行义务,反而心存侥幸耍起“小聪明”——不仅清空银行账户、微信账户,还试图藏匿其他财产,想以此让法院“无财产可执行”,拖延还款。但法律的执行力度远超他的想象,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法院随即启动执行程序,依法查封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并启动网络司法拍卖。2025年10月13日,该房产以60余万元价格拍卖成交;10月14日,法院通知郭某某限期交付房产。直到此时,郭某某才迫于执行压力,当天便按判决要求全额履行了还款义务。
眼看房子要换主人、自己将无房可住,他又与购房人协商,补偿2000元获得对方理解,购房人声明放弃交房请求,案件终解决。
郭某某的经历看似“保住了房产”,实则因逃避执行多付出了额外成本。这一案例更清晰传递出法院的态度:执行永远在路上,生效判决必须兑现。任何试图通过藏匿财产、拖延时间躲避执行的行为,最终只会让自己陷入更被动的境地,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程贵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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