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何区分?

2025年10月31日17:27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是比较常见的两类法律关系,两种关系的区分往往也是在侵权类案中划分责任的关键,但二者在实践中往往因“提供劳务”的表象相似而产生争议。因此,厘清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很关键。

基本案情

某服务公司为某小区提供保洁服务,王某经人介绍在该小区从事部分绿化作业工作,服务公司定期支付报酬。其间,王某偶尔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向第三人支付费用,日常王某不受公司考勤管理。某日,因作业使用的绿篱机发生故障,王某手持绿篱机驾驶二轮电动车外出维修。骑行过程中王某所持的绿篱机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王某、某服务公司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王某与某服务公司的法律关系。庭审中,被告某服务公司辩称其与王某之间系承揽关系,公司没有定作、指示、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小区进行绿化工作,其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本身,而非特定的需交付的工作成果。其次,王某在作业时使用公司提供的设备,并非双方约定由王某使用自己的特定设备、特定技术完成特定的定作任务。再次,服务公司支付报酬时,亦是按规律支付。结合上述事实,被告某服务公司和王某之间不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由于王某未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等,王某可以将部分劳务交由第三人完成,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某服务公司与王某之间为劳务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关键,在于判断双方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控制、支配的用工管理状态,前者以一方提供劳务本身作为法律关系核心,后者以一方交付工作成果作为法律关系核心。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分的具体标准如下:

1.技能和工具不同。劳务关系:提供普通劳务,无需特定专业技能,设备工具多由接受劳务方提供。承揽关系:承揽人一般须具备特定专业技能,能独立完成任务,通常需自备工具。

2.主体地位和独立性不同。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从接受劳务方的指挥和管理。承揽关系: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定作人仅要求成果,不干预具体工作方式。

3.目标和报酬结算方式不同。劳务关系:目标是提供劳务过程,接受劳务方关注劳务行为,报酬按时间、工作量定期支付,具有连续性。承揽关系:目标是交付特定工作成果,定作人关注成果,报酬与成果挂钩,无固定支付周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亚瑾)

编辑:林辉  审核 :莫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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