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源汇区法院:技术室倾力促调解 巧化纠纷减诉累

2025年11月21日14:32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2025年8月,原告张某因与被告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源汇区人民法院。张某诉称,因其楼上邻居王某家中的水管突然破裂,导致大量积水渗入其房屋内,造成地板、墙面、家具等多处财产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多次尝试通过电话联系王某协商赔偿事宜,但王某始终不予接听,无法取得联系。张某在沟通无门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选择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源汇区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王某送达应诉材料。然而,由于王某下落不明,电话不接,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院依法采取了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某为明确其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向法院提出了对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确有必要,遂批准了该申请,并将案件委托材料移送至本院技术室,启动对外委托鉴定程序。

在技术室组织摇号选取评估机构当天,被告王某依然缺席。按照常规流程,因被告缺席导致现场调解无法进行,案件随即转入由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实地勘验和损失评估的阶段。案件看似只能沿着“鉴定—判决”的路径推进,不仅耗时延长,诉讼成本也将增加。

尽管案件已进入鉴定机构预备勘验阶段,但源汇区法院技术室的干警刘予华并未放弃任何可能化解矛盾的机会,在等待鉴定机构安排现场勘验的前期时间里,多次尝试通过电话联系被告王某,并发送短信进行沟通。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与王某取得了联系。起初,王某对案件存在抵触情绪,不愿配合。刘予华耐心地向王某明法释理详细解释了侵权责任,劝导王某积极面对问题,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避免因缺席审判、强制执行等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负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

鉴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撤回鉴定申请。法院技术室随即终止了对外委托鉴定程序,并将预交的鉴定费用全额退还原告张某。该案得以圆满解决,未进入实质性的鉴定环节,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此案的成功调解,是源汇区法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优化诉讼服务的一个缩影,展现了法院干警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贾雅贞)

编辑:林辉  审核 :莫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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