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邓州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灵活运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成功促使当事人在立案后十日内主动履行债务、化解矛盾,生动体现了“以保全促履行、以保全化纠纷”的司法智慧。
在该案中,原告某建材厂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立案后,原告随即向邓州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经审查依法快速裁定,冻结了被告名下7万元的银行存款。
保全措施执行后,迅速产生双重效果:一是有效破解“送达难”。被告因账户被查封、经营受限,切身利益受到影响,很快主动与法院及原告取得联系,使原本可能因被告规避而难以推进的诉讼程序得以顺利开展。这正是“以保全促送达”策略的生动体现——通过依法控制当事人关键财产,直接打破其试图以“失联”拖延诉讼的侥幸心理。二是推动纠纷高效化解。账户冻结当日,被告即感受到法律威慑与经营压力,主动筹措资金,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欠款。随着债务履行完毕,原告遂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本案自采取保全措施至纠纷实质解决,仅用时约十天,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充分实现了“以保全促履行”的机制效果,将可能的强制执行转化为主动履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这起纠纷的快速化解,充分体现出“以保促执”的积极效果。
强化威慑,督促自动履行。及时有效的财产保全,直接控制了债务人的部分财产,使其意识到逃避债务的空间被压缩,从而促使其权衡利弊,选择主动履行义务。
前置解纷,提升司法效率。将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矛盾提前至诉讼甚至诉前阶段化解,显著缩短了权利实现的周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宝贵的司法执行资源。
保障权益,树立司法权威。通过保全措施固定财产,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提供了坚实保障,增强了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信心,维护了司法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刘洋卓)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