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一次玩闹,两次手术,十级伤残。
近日,某校校园正值午休时段,阳光洒在公共活动区域,洋溢着青春的气息。学生吴某、路某甲、夏某三人像往常一样结伴嬉戏玩耍。谁也没有想到,欢乐的氛围在瞬间被打破。玩闹过程中,吴某向路某甲身上推搡后扑倒在地,随后抬起腿脚。与此同时,路某甲在互动中右手搂箍夏某脖子,致使夏某背向吴某,二人一同倒在了吴某身上。吴某因双手撑地,当场受伤。
当日17时,吴某被紧急送入医专二附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右侧肱骨外髁骨骨折。后吴某接受了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8天出院。
然而,伤痛并未就此结束。时隔八个月后,吴某再次入院,进行右侧肱骨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手术,住院3天出院。两次住院共计11天,累计医疗费达18181.08元。
经司法鉴定,吴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三方争议:谁该为这场意外买单?
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各方各执一词。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厘清未成年人校园嬉戏致伤事件中各方主体的过错责任与赔偿边界,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裁判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未成年人过错责任认定。法院依据过失相抵原则与监护人替代责任规则,酌定吴某自身承担15%的责任,路某甲承担15%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由其监护人路某乙、杨某承担;夏某系被动被搂抱后倒下,未实施主动打闹行为,对损害结果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其次,关于学校教育管理责任认定。本案事故发生于校园内,学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通过日常安全教育、现场巡查等方式尽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漏。故法院酌定某校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保险责任承担。某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代某校承担70%比例的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合理损失均应纳入赔付范围。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的共同守护。本案的判决,既没有因“谁受伤谁有理”而过度苛责他人,也没有因“孩子尚小”而放纵过错行为,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让过错者承担相应责任,让无过错者不受牵连,让管理失职者付出应有代价。(侯贻萌 贾雅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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