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邻里比邻而居,本应守望相助,但这两家相邻的汽车配件企业,却因一笔六万余元的货款陷入僵局,多年的合作情谊濒临破裂。最终,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员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既解了资金难题,也守住了合作情谊。
据了解,原告和被告两家公司相邻,并保持着合作关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汽车配件。在合作过程中,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未能及时支付原告的配件货款。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69533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但此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因自身运营压力,无奈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
案件进入先行调解程序,中牟县人民法院委派给郑庵镇调解员魏书文。调解初期,魏书文尝试引导双方自行协商,但未能取得进展。眼看调解期限临近,调解员发送短信进行沟通,终于促使被告主动要求调解员介入调解。
调解现场,双方起初沉默不语,气氛一度颇为尴尬。魏书文见状,决定采取“单独沟通、逐个疏导”的方式开展工作。被告坦言曾受原告帮扶,但目前经营刚有起色,资金紧张,希望延期付款;而原告则表示,因自身运营压力陡增,坚持要求即时结清。针对双方的诉求,调解员释法明理,强调双方合作情谊与共同利益,最终提出分期付款方案,该方案获得双方认可并签订了调解协议,随后两方人员握手言和,一场邻里企业的货款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王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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