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陵区法院:三方推诿拒付农民工工资 总承包单位依法先行清偿

2026年05月01日18:38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分包、转包乱象频发,极易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部分用工主体以无合同关系、未完成决算为由相互推诿,严重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本案中,农民工李某被拖欠工资后,总承包单位、劳务公司、实际施工人三方互相推卸责任,漯河市召陵区法院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责任,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厘清工程建设领域欠薪责任边界。

刘蕾 制作

据了解,某建筑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将项目临建工程分包给该劳务公司施工。劳务公司承接工程后,又违法转包给王某,由王某实际组织施工。农民工李某受王某雇佣,在该项目中从事打地坪劳务作业,施工完成后,王某仅支付部分劳务报酬,剩余工资一直未予结清。李某多次讨要工资,王某均以其与劳务公司尚未完成工程决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资;劳务公司则主张李某并非其直接招用,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及劳务关系,无支付工资义务;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以李某系王某个人雇佣人员,与公司无任何用工关联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三方相互推诿,李某的劳动报酬迟迟无法兑现,无奈之下,李某将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及王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方支付其被拖欠的劳务工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违法转包情形,建筑公司系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雇佣李某提供劳务,李某已完成约定施工内容,王某拖欠李某劳务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由建筑公司支付李某被拖欠的8200元工资,建筑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可依法追偿。

法官说法:本案是典型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转包引发的农民工欠薪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多方主体推诿时,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的认定。

首先,农民工付出劳动后,依法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用工主体都不得以未决算、无直接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其次,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法律明确设定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责任,目的就是破解多方主体推诿、农民工维权无门的困境,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

同时,劳务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给王某,实际施工人王某直接雇佣农民工却拖欠报酬,均需承担最终责任。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后,可通过法律途径向转包方、实际欠薪主体追偿,既守住农民工权益底线,也依法划分各方主体责任,倒逼工程建设领域规范分包、转包行为,杜绝违法转包、层层甩锅现象。

相关法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刘蕾)

编辑:祝萍  审核 :莫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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