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遛狗不拴绳咬伤人?法院判决:赔偿!

2026年05月11日16:37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一场“狗咬人”引发的纠纷。

某日,漯河市某小区内,居民张某在楼顶被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狗咬伤脚腕。张某随即报警,派出所经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该狗的主人是同小区居民李某,因李某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伤人,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当天,张某前往漯河市预防保健门诊部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360.70元。随后,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漯河市源汇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367.7元、交通费150元、护理费500元,合计3017.7元。

法院这样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受伤是由李某所养犬只造成的,李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医疗费:2360.70元(系合理支出,予以支持);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交相关票据,但考虑就医实际需要,酌定支持120元;护理费:因原告未住院治疗且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合计赔偿金额:2480.70元。

宠物伤人,主人担责是原则

民法典第1245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主人有无过错,原则上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唯一的免责或减责事由是:能够证明伤者是故意挑逗、激怒动物或者有重大过失(如擅自闯入禁区),才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简单说:狗咬了人,主人先赔钱;想不赔或少赔,主人得举证证明伤者自己有大错。

遛狗不拴绳,不仅是罚款的事儿

本案中,李某因“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这既是行政处罚,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直接证明了李某存在违规行为。

全国各地基本都有养犬管理规定,普遍要求:携犬出户必须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犬只。

更重要的是:遛狗不拴绳,一旦发生伤人事件,法院几乎都会认定饲养人存在过错,判令其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

给宠物主人的特别提醒

养狗是公民权利,管好狗是公民义务。一根牵引绳,不仅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爱犬和对你自己的保护。

文明养犬,依法养犬,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权益的最好保护。(贾雅贞)

编辑:陈静  审核 :莫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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