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熟人之间租赁房屋,常因碍于情面忽视权责约定,极易引发租金纠纷。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通过先行调解程序得以化解,为广大居民敲响租房普法警钟。
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系熟人关系,双方自愿达成租房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自建房,约定了租金及租期。但被告仅支付了一年租金及部分水电费,后续长期拖欠费用。经核算,被告欠下租金、水电费共计43884元。原告多次催告无果,无奈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进入先行调解程序,法院将案件委派给东风路调解室调解员马慧莹。起初,原告抵触调解,坚持要求立案,经调解员反复沟通,双方同意到场协商。
马慧莹将双方分开调解,详细了解了被告拖欠租金的缘由,并劝慰被告:“难处可以理解,但租金该给还得给,你没钱时人家没给你翻脸,心里也要体谅人家急需用钱。”被告听后愧疚说道:“老师说得对呀,房租确实应该给,这是我的不对!”
原告满心委屈,感慨自己念及情面一再包容,却遭被告一再推诿,倍感寒心。马慧莹便用“解铃还须系铃人”的策略,让被告来平息原告怒火,在马慧莹的安排下,被告向原告诚恳道歉,并讲明自身难处。马慧莹以多年情谊适时助力,化解双方心结,最终顺利核对账目,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双方握手释怀。
案件启示
针对租赁期超过6个月的情形,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租金金额、租赁期限、费用分担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采用口头约定以防范潜在争议。承租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逾期未付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租人亦有权依法主张权利。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双方应妥善保存租赁合同、转账凭证、欠款确认文件及催款记录等相关证据,以防止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王君杰)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