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随着互联网进步和发展,线上沟通为商业交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极大地提升了商业效率。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不诚信的买家在收到货物后,便开始拖延支付货款,甚至直接“人间蒸发”。近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被判决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据了解,2025年4月,某版信通公司出具《电子版权认证证书》,认证“某某某某”app的软件著作权人为原告某网络公司。
2025年9月,甲方(用户)丁某某通过网络形式,与乙方(商家)某网络公司签订《商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商品型号、价格、邮寄地址方式及12次消费账期、金额。协议的最后还约定了纠纷处理方式,特别强调协议项下货款、逾期罚款、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协议签订后,某网络公司依据约定向漯河市源汇区丁某某指定的地址邮寄了商品。某某某某APP系统商家后台显示:电子运单寄件时间为2025年9月4日,收件地址为漯河市源汇区某处,收件人丁某某。丁某某支付第一期账单金额4209.64元后,剩余一直未支付。
在多次索款无果的情况下,某网络公司与某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就与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派律师商某某为案件代理人。2026年1月29日,某律所向某网络公司出具1000元法律服务费电子发票。后该案件诉至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网络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某网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向被告交付货物的义务,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应该支付下余货款12253.3元。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按照双方约定自逾期次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应承担原告律师费用1000元。丁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依法判决:被告丁某某向原告某网络公司支付货款12253.3元,并自2025年10月3日起按年利率5.8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丁某某向原告某网络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购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交易纠纷。货物买卖双方为便捷高效地进行交易,往往都通过聊天工具沟通具体细节,最后签订合同。一旦涉及诉讼,合同约定、聊天记录等则成为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重要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通过本案例,希望能让网购参与者了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网络买卖合同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规则,引导交易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弘扬诚信公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贾雅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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